舊村改造拆遷中,南苑鄉政府在強拆樊先生的一處房屋時,因未提前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,且未對過程製作筆錄、攝製錄像等存在程序違法,被樊先生訴至法院並敗訴。記者今日獲悉,南苑鄉政府上訴後,二中院終審判決,認定南苑鄉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。
  強拆 租地蓋房被認定是違建
  2001年8月4日,樊先生及程女士與北京市丰台區分中寺農工商聯合公司二分公司(下稱二分公司)簽訂合同,約定將二分公司所有的西小院土地出租給二人使用。同年,二人分別在該處進行了房屋建設。
  2011年4月1日,南苑鄉政府發現,樊先生建設在上述地點共計4000餘平方米的房屋無規劃審批手續,當日予以立案,併進行了現場檢查、勘驗等。
  4月8日,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認定這兩處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。4月15日,南苑鄉政府對樊先生進行了詢問調查,並聽取了他的陳述和申辯。
  4月23日,南苑鄉政府分別作出兩份《限期改正通知書》,責令樊先生於5月8日18時前自行拆除並接受複查。後南苑鄉政府複查發現樊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違建。
  因樊先生未按限期拆除,8月16日,南苑鄉政府又發出兩份《拆除決定書》,責令樊先生於2011年8月21日24時前拆除該違建,並自行清理存放於該建築物內的財物,逾期不拆除,南苑鄉政府將依法予以拆除。但樊先生並沒有照做。
  8月26日,南苑鄉政府對涉案房屋實施了強拆。
  當事人沒到場房子就被強拆了
  49歲的樊先生是北京一家公司的經理。樊先生稱,2011年8月26日上午,南苑鄉政府在沒有下發強拆通知書及催告書,也沒通知他到拆除現場的情況下,就對他的房屋進行了強拆,且拆除過程使得他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。
  樊先生稱,強拆中,南苑鄉政府還拆除了拆除決定書中沒有涉及的其他房屋。樊先生認為,南苑鄉政府實施的強拆違反了法定程序,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,故將南苑鄉政府告上法院。
  判決書中顯示,2011年南苑鄉分中寺村啟動舊村改造項目,樊先生被強拆的房屋就在拆遷改造範圍內。雙方就補償問題進行過多次協商,但未能達成協議。
  敗訴 法院判決強拆行為違法
  丰台法院認為,南苑鄉政府作為鄉鎮政府,對涉案違建有權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相關規定進行查處,對逾期拒不改正的違建有權依法強拆。
  南苑鄉政府針對樊先生作出的《拆除決定書》也被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合法有效。
  但本案中,被告未明確告知強拆的具體時間,且對實施強拆行為未提前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;拆除過程中,又有多項做法違反《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》對強拆違建的相關要求,應認定為程序違法。
  樊先生主張南苑鄉政府還拆除了拆除決定書中未涉及的房屋,證據不足。其所稱財產損失及賠償,可另案解決。綜上,丰台法院於今年6月10日,判決確認南苑鄉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。
  進展 鄉政府不服提起上訴
  一審判決後,南苑鄉政府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。
  南苑鄉政府稱,強拆是北京市丰台區南苑鄉分中寺村村委會而非南苑鄉政府所為。在拆除現場,工作人員向樊先生宣讀了“拆除決定書”,拆除決定書中明確寫明瞭訴權和起訴期限。
  樊於2013年3月5日提起訴訟,超過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3個月起訴期限。另外,涉案建築已被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認定為違法建設。南苑鄉政府在實施拆除行為時,不存在沒有明確告知強拆具體時間的情形。
  南苑鄉政府依法公告後,村委會強拆的行為合法有效。故其認為一審法院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。
  終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
  市二中院審理認為,行政機關在實施強拆時應遵循法定程序或正當程序原則。
  本案中,南苑鄉政府對涉案違建具有查處的職責,對於逾期拒不改正的,有權依法強拆。但南苑鄉政府在強拆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。
  市二中院認為,因強拆不具備可撤銷內容,故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南苑鄉政府2011年8月26日對北京市丰台區南苑鄉分中寺二隊西院14號948.05平方米、西院16號3154.59平方米的房屋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是正確的,法院應予維持。
  市二中院終審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一審判決。文/記者洪雪
  專家解讀不能以違法對付違法
 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王青斌表示,政府不能以違法對付違法。對於違建的調查和處罰,包括執法程序,法律都是有規定的。
  王青斌介紹,不是違建都一律要拆。根據城鄉規劃法,違建分兩種,如果和城市建設間沒大衝突,可消除對城市規劃影響的,不必拆;另一種沒法消除影響的才要強拆。
  但現實中往往一刀切,認為你是違法的,就全拆了,這相當於以暴制暴。
  王青斌認為,提高鄉政府依法行政能力,首先要提高其法律意識,執法時要按法律規定執行,包括程序和依據。做任何行為,特別是影響老百姓權益時一定要找到相關法律依據,按相關法律規定去做。 文/記者梅雙
  製圖/張藝涵
(編輯:SN14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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